武华玉诉华中农业大学教育行政行为纠纷案

武华玉诉华中农业大学教育行政行为纠纷案  案情  原告:武华玉。  被告:华中农业大学。  武华玉系华中农业大学2004级硕士研究生,该校研究生手册中收录的《华中农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有以下情形者,不得授予硕士、博士学位:……4.考试舞弊作伪者、课题研究弄虚作假者”。2004年12月31日,武华玉在参加“概率论与数理分析统计”课程考试时与同学陈苏兰邻座,因陈苏兰偷看

  • 案例编号:

武华玉诉华中农业大学教育行政行为纠纷案


  案情
  原告:武华玉。
  被告:华中农业大学。
  武华玉系华中农业大学2004级硕士研究生,该校研究生手册中收录的《华中农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有以下情形者,不得授予硕士、博士学位:……4.考试舞弊作伪者、课题研究弄虚作假者”。2004年12月31日,武华玉在参加“概率论与数理分析统计”课程考试时与同学陈苏兰邻座,因陈苏兰偷看抄袭武华玉答卷,监考老师彭明没收了武华玉和陈苏兰试卷,但未当场记录和告知武华玉和陈苏兰考试违规内容。2005年3月23日,华中农业大学以陈苏兰将武华玉答卷拿去抄袭武华玉未予制止构成考试协同舞弊为由,作出《关于对武华玉同学考试舞弊的处分决定》,被告未告知其申辩权利,也未将处分决定送达武华玉。2007年6月22日,华中农业大学第八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以武华玉课程考试作弊受警告处分为由,不授予武华玉硕士学位。2007年6月23日,华中农业大学作出《华中农业大学关于2007年夏季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决定》(附授予者名单),没有为武华玉颁发硕士学位证书。2007年6月25日,华中农业大学向武华玉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2007年7月11日,武华玉不服被告拒绝颁发硕士学位证书行为,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确认被告拒不颁发原告硕士学位证书的行政行为违法。
  审判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华中农业大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授权,具有颁发硕士学位证书的法定职责。华中农业大学不给原告颁发硕士学位证书的行为,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本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授予学位的工作细则”的规定,有权制定《华中农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且《华中农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解释的复函》的规定不相抵触。华中农业大学对原告作出《关于对武华玉同学考试舞弊的处分决定》的主要证据不足,该警告处分决定未告知原告陈述申辩权和救济方式,也未将处分决定送达原告,故该处分决定依法不能成立。华中农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以原告考试舞弊受警告处分为由,审议通过不授予原告硕士学位的决定,没有事实根据。被告依据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硕士学位授予者名单(该授予名单中没有武华玉),口头拒绝为原告颁发硕士学位证书的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被告华中农业大学不向原告武华玉颁发硕士学位证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二、责令被告华中农业大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召集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原告武华玉是否具备硕士学位授予条件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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